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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商资格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3-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信息化建设和网上采购的要求,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分步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制度,并相应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登记范围

  首批供应商资格登记范围为能够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计算机、扫描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网络设备(电源、稳压器、机架、服务器、路由器、磁盘阵列、安全产品等)、空调、电话机、音像设备(影碟播放机、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炊事设备、房屋装饰装修、锅炉、电梯及办公家具等。

  二、申请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七)申请登记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登记办法

  供应商申请资格登记,须登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中的“政府采购”平台,先仔细阅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然后按要求真实、认真地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相关内容,并生成纸制文本表格,连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一并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申请办理资格登记的供应商,须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性预交10000元人民币的诚信保证金,作为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公开竞价等采购活动的信誉保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公开竞价等采购活动时,不需再另交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申请退出供应商库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四、资格登记办理时间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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