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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 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04-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认监委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认证、检测、检查、鉴定、检定、校准、检验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在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后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在本办法生效以前已经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于本办法生效后6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五条 境内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格式见附录)和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简介(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二)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三)本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认可评审报告、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免评审报告);

  (四)境外相关认可机构的法律地位、认可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评审、监督和复审情况;

  (六)其他材料(包括本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活动的报告,本机构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在收到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备案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境外认可机构不具备合法地位;

  (二)备案机构提交的文件内容不真实;

  (三)备案的认可项目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

  (四)国家认监委认为不应当予以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境内机构,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境内备案机构提交的备案报告和相关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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