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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润的总流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就不应作为收入,因为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非销售所购入,将固定资产出售并非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用于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金。
(3)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等式,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说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入本身的影响,而收入扣除相关成本与费用后,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本企业的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而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划分实际上就是基于利润来源的不同,具体而言:
(1)主营业务收入。
是企业由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特点是经常、重复发生的。总的来说,就是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比如,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就是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就是商品销售收入,金融企业为利息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是从非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也是营业收入的一部分,比如销售原材料的收入、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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