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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所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损益,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此项投资损益进行抵消,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并不明确。
【例】某集团所属甲乙两家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将其持有控股的子公司A公司(对集团而言是孙公司)转让给乙公司持有。原投资成本30万元,转让价为40万元,由此在甲公司中产生投资收益10万元,并在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反映投资收益10万元。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这10万元投资收益进行抵消?
我们认为,集团内部所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损益,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予以抵消。因为这一交易事项,与集团内部之间转让存货、销售固定资产等交易所形成的损益,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就整个集团而言,这一交易事项也没有增加或减少整个集团的损益,所以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此需要抵消,以真实地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编制合并抵消会计分录时,如果是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是: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合并价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目。到底是贷记“合并价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目,要看先期产生投资收益的具体原因而定。如果是投资损失,则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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