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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例】2007年3月20日,甲公司委托某证券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笔股票在购买时公允价值1000万元。(A公司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在购买股票时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3月20日,购买A公司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0 000 000
(2)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时:
借: 投资收益 25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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