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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流转税纳税方面,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二、服务业
服务业概念在理论界尚有争议。一般认为服务业即指生产和销售服务商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服务业缴纳的流转税,一般以营业税为主。
在国民经济核算的实际工作中一般将服务业视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除了农业、工业、建筑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为1、农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等五大实物商品生产部门)之外的所有其它十五个产业部门。即,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1、教育
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国际组织
服务业与其它产业部门的基本区别是,服务业生产的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
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在日常应用上是有区别的。一般地,通过国民经济具体产业部门如农业、工业、建筑业等来描述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时,就采用“服务业”;通过国民经济产业发展层次如第一次产业(简称第一产业,下同)、第二产业等描述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时,就采用“第三产业”。
需要说明的是:
1、服务业有服务产业和服务事业之分。以增值为目的提供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集合叫服务产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服务产品的政府行为集合叫服务事业。
2、旅游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相对独立的服务业部门。除旅行社活动隶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下的服务业小类外,其它如旅游设施建设、旅游餐饮、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等活动均分属于其它产业部门范畴。这与流行使用概念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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