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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例]某商场2006年3月有关损益类账户余额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投资收益 80000
按规定,该商场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另外该企业有50000元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月终,企业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投资收益 80000
贷:本年利润 15780000
借::本年利润 12220000
贷: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余额结出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5780000-12220000=35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永久性因素=3560000元+50000元=3610000元
应纳税额=3610000×33%=11913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19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91300
同时,作:
借:本年利润 1191300
贷:所得税费用 1191300
企业在预缴3月份应纳税额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91300
贷:银行存款 1191300
备注说明:如果是已经上市的商品流通企业。则其相关科目和利润表需按《企业会计准则》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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