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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汇算清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9/07/07 17:36:44  字体:

  问:我公司经营房地产,目前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在竣工验收的三年内房地产企业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个依据的具体是什么文件?目前我公司房屋预售的情况并不好,只销售了15%的房屋,是否仍然需要汇算清缴呢?

  解答: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所以,从您上面的描述来看,您单位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如果符合上面第二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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