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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筹资、投资、资金回收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中,由于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发生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一定偏离,即财务风险。按理说,风险与收益相伴而生,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对正常的财务风险本也勿须大惊小怪。但在国有企业财务结构中久存不息的"四高"现象,却不能不令人警惕。
"一高"负债率。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负债率还是持续降低的,由1998年的64.26%下降到2003年的59.24%;但从局部和个体看,高负债现象并未缓解。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消息,2005年上半年,169家中央企业中净资产同比增长不足1%或下降的有69家,资本积累严重不足;过度负债的有52家,不少企业流动比率不足国际警戒标准(200%)。有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达80%以上,还有的甚至超过100%。一旦市场销售缩减,很难靠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
"二高"债权。合理的债权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获得资本收益。而违规的、过高的或盲目的债权则容易形成坏账,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有的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违法对外拆借,直接导致经济损失1亿元。有的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问题严重,2005年上半年中央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资金1.42万亿元,占流动资金的36%。在全部中央企业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流动资金比重超过50%的有37家。
"三高"不良资产率。根据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2004年,181家企业申报处理各类资产损失共3177.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2%,占净资产的9.9%。其中,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1500.3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预计损失1677.5亿元。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千亿元资产损失,中央企业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5.4%。
"四高"法律诉讼。2003年仅5-12月,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就达65起,涉及82家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亿元。有一家公司,从2002年7月到2003年7月办结的一审案件27件,涉案金额31900万人民币;办结二审案件19件,涉案金额4100万人民币;当年在手未结案件尚达100多件。而另一家公司,2003年发生诉讼案件竟高达1800多件!
在财务结构中出现的"四高"现象,必然构成企业很高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威胁。究其原因,固然有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加剧、结构调整及技术进步等外部原因和历史遗留问题,但更大程度上还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力造成的。
一是管理混乱。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预测等各环节之间缺乏统筹协调配合,造成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损失严重。资本结构缺乏科学规划,筹资综合成本高,造成负债比重加大,财务风险增高。
二是财务决策失误。有的企业经验决策、"拍脑门"决策严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进行深入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形成不良资产或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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