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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投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部分事业单位及下属部门利用赠款、试验费、合作经费等对外投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由于机构改制、人员变动等原因,事业单位对这部分投资失去控制,造成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
2、“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严重失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是“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可靠,决定对外投资的成败。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一家事业单位的“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计公司投产后的年销售额为20000万元,公司实际投产后3年的年平均销售额为180万元,不足“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计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该公司由于出现巨额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于投产3年后倒闭,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外投资未列入单位的资产总额。事业单位应设置“对外投资”会计科目,所有的对外投资应记入此科目,作为单位的资产组成部分。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的对外投资记入“科研成本”、“其他应收款”、“合同预收款”中,未按规定记入“对外投资”会计科目中,不能反映单位真实的对外投资和资产组成情况。
4、对外投资无收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在保持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获得对外投资收益。在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投资无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存在各种舞弊现象。审计中发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中存在隐匿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体外循环、小集体和个人占有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通过借款转移投资、改制时低估资产等舞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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