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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 本科目 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 信用卡发放银行、 信用证的收款单位, 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 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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