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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464号

颁布时间:2008-10-14 14:31:41.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市局研究,从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统一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原各类《税务登记表》(含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特殊纳税人,以下同)停止使用。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清单上列明的相关资料(见附件)。

  二、税务登记人员审核纳税人的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通过税务登记快速打证模块打印出税务登记证件交给纳税人,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税务登记人员在发证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集中在后台补充录入。

  四、市局统一印制《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请各单位将所需数量报征管处。原各类《税务登记表》送东鹏印刷厂销毁。

  五、各单位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启用《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市局将组织对税务登记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设立税务登记申请》.doc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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