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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734号

颁布时间:2009-09-21 17:20:5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省内各地营销服务机构的保险费发票大多在各市集中打印,因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该公司各市分支机构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该发票采用80克发票专用纸印制,套印各市局发票监制章。

  三、该公司各市分支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提交各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该公司省内各地营销服务机构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报表,以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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