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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

粤地税函[2009]954号

颁布时间:2009-12-07 11:39:13.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984号)转发给你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新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3.1元/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9〕428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规格:170mm×75mm,一联,50份/本)收费标准为每本3.4元。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469号)第二点规定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5mm,联体两联50份/本,07版)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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