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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粤财法[2009]20号

颁布时间:2009-01-15 08:49:2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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