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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75号

颁布时间:2008-05-15 15:39:48.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反避税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新形势下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大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涌入我国,税收筹划及避税事项已成为大型跨国企业在华投资关注的重点之一。同时,一些内资企业也试图通过税务筹划,采取避税手段不缴税或少缴税。由于避税行为比通常的涉税违法行为更为隐蔽,单凭稽查工作暂不能较好解决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为此,各基层局应充分认识到,反避税工作是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所针对的不仅仅是跨国纳税人,而是所有有避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要求较高,各基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积极动员各部门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协助反避税工作人员从纷繁复杂的问题中准确找到纳税人的避税点,保证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

  三、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力争实现实质性突破

  各基层局要熟悉掌握纳税人避税的表现形式,结合本辖区管户特点,选取典型企业,就可能存在的避税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

  当前,纳税人避税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利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主要体现为,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没有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以此达到避税目的。主要表现在:

  1.房地产企业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不动产时,采取成本价或非正常的市场价格销售;

  2.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不收取利息或明显低于(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以及有无资本弱化问题;

  3.利用资产租赁避税,关联企业之间使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不收取或少(多)收取使用费;

  4.某些外国金融机构利用我国现行“转贷外汇”按差额征税政策,采取向境外关联行支付高利息的办法,缩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5.境外公司利用我国转让专利(有)技术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采取抬高按销售额收取专利(有)技术费的比例,以转移利润和免征营业税;

  6.在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境外国际运输企业,利用其境内的关联货运代理企业为其提供货代服务,同时压低支付给中国境内关联货代企业的代理和服务费用,减少中国境内企业的收入。

  (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1.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因本国没有与我国签订国际运输互免营业税协定,而采取悬挂其他国(与我国有互免协定的国家)国旗的办法,达到营业税避税目的;

  2.临时来华人员没有正确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利用税收政策的不完善避税

  1.利用税收政策规定中可游离的空间,虚划境内、外劳务比例,达到不缴或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2.降低商标使用费比例,相应提高技术转让费比例,以获得更高的营业税减免额度;

  3.外国银行将外汇自营业务变为“外汇转贷”业务,实现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目的;

  4.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通过变换互联网站点的方式,在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互联网站点,达到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避税目的;

  5.利用分解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如:分别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以少缴土地增值税,达到避税目的;

  6.利用与承租方有其他业务往来关系,采取少收房租的形式逃避营业税、房产税等。

  (四)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

  主要表现为,纳税人利用工薪所得与董事费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避税。

  四、抓好工作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各基层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2008年12月30日前,中山区局、西岗区局、沙河口区局、甘井子区局、开发区局和保税区局要至少上报2个反避税案源,其他局要至少上报1个反避税案源。市局将及时予以立案指导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5日前,各基层局要上报本单位2008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总结,市局将对各基层局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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