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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国税流[2009]16号

颁布时间:2009-0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普陀区、南汇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转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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