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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384号

颁布时间:2007-12-24 14:04:45.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地区220KV变电站及110KV变电站变电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闽)经贸发展[2007]024号)。该项目投资总额32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2888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详见附件),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只发纸质件)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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