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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416号

颁布时间:2008-07-24 09:40:2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将本《通知》关于填报口径调整的要求通知到基层税务分局和所有纳税人。

  二、对于继续使用原申报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7月份或3季度的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确认纳税人已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新的填报口径填报了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对未按新填报口径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受理时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照新口径重新填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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