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豫国税发[2009]80号

颁布时间:2009-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