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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抵扣重点管理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81号

颁布时间:2009-03-19 11:18:17.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是全面实施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的第一年。为了更好地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平稳发展,同时,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管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全省《2009年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评估工作方案》,省局决定,对固定资产抵扣管理作为今年流转税重点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管理。

  1、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备案后新增固定资产类别的,企业应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2、企业应按月将需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包括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25份及以下一册),封面要求注明份数、金额、税额。

  3、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在将已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入当期进项税额申报的同时,应如实填写新增的纳税申报表附表3《固定资产进项税税抵扣情况表》。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的税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并备案,固定资产目录报备工作原则上于4月底前全部完成;要加强对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3的辅导和督促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申报抵扣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的开展。同时,注意根据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目录及其用途,结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和界定,加强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范围的确定工作。

  二、建立固定资产抵扣抽查制度。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由于各行各业固定资产种类繁多,且税务部门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不尽一致,对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将是政策运行初期的一个工作重点。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的顺利实施,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同时避免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省局决定对固定资产抵扣管理建立抽查制度。

  1、建立抽查制度。各市可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制定具体抽查制度,安排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抽查计划和抽查期间(按月、按季)。抽查后,对未抽查的月份企业应进行自查。对抽查和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税务处理,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原则上,一年内对所有发生固定资产抵扣行为的一般纳税人抽查两次,抽查的月份数量由各市确定。在对固定资产抽查管理工作中,注意与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巡管制度相结合。

  2、规范纳税人固定资产税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运用抽核查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管理、资产处理管理等,运用不同方式方法,逐步掌握和建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目录,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增减目录明细,按户逐步建立起企业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目录档案资料。通过以上措施,做到在规范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管理,为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的同时,减少纳税人因政策理解不一致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3、抽查工作安排与要求。为了使全省固定资产税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开展,各单位第一次抽查与自查工作请于7月中旬完成,于7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全省固定资产核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全省固定资产抽查问题类型统计表》(附表2);第二次抽查与自查工作请于11月中旬完成,于11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同时,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按月统计上报制度,4月15日上报第一次阶段性抽查成果(附表1和附表2),从5月份开始,各地于每月25日前上报抽查成果。

  上报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固定资产特色管理/全省固定资产抽查/报告(统计表)文件夹。

  三、开展中部扩抵五市固定资产专项核查工作。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五市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行业纳入扩大抵扣的范围,对八大行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对于中部扩抵企业2008年底前未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入今年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为了加强五市固定资产退税管理,2008年省局组织五市开展了数据比对异常信息的专项核查工作。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退抵税方式、固定资产范围、管理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涉及以往年度未退完结转至以后抵扣的税款核实管理问题,会直接影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管理的质量和税收收入。因此,省局决定对上述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一次专项核查和清算工作。

  (一)核查工作重点及主要内容

  1、核算工作重点:

  (1)对自中部扩抵政策执行以来(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五市扩抵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购进固定资产,对其认证的专用发票、申报退抵税的海关完税凭证和运费发票,以及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符合退税规定(既包括已退抵税的,也包括尚未退税结转今年抵扣的)进行专项核查;

  (2)根据核查情况对纳税人结转今年抵扣的数据进行清算和确认,并根据清算确认结果填写入《中部扩抵企业退抵税明细表》中,同时要注意督促企业对相关账目进行纳税调整。试点企业《中部扩抵企业退抵税明细表》及相关填报说明见省局/FTP/流转税处/固定资产特色管理/五市专项核查/中部扩抵企业退抵税明细表文件夹。

  2、主要审核内容:

  (1)申报结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是否属于八大行业的范围;

  (2)已申报退税(结转)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通过认证;

  (3)省局下发的企业明细数据是否与企业申报结转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3行或反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栏目)、纳税人“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一致;

  (4)已申报退税(结转)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如不动产或专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简易办法征收项目等);

  (5)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及其购进发票)所记载的事项是否与实物一致(包括固定资产是否在企业存放、使用);

  (6)已退税款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尤其是2008年12月及2009年1月所退税款是否再次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7)已享受扩抵退税政策的固定资产再销售(视同销售)时,是否按适用税率征税;

  (8)已申报退税(结转)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期计提折旧。

  (二)核查时间安排及要求

  请五市抓紧时间组织实施。核查工作及对纳税人结转抵扣的余额的确认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4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经确认的《中部扩抵企业退抵税明细表》和《五市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核查情况统计表》(附表3)。上报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固定资产特色管理/五市专项核查文件夹。

  由于对五市扩抵企业的专项核查工作与开展的第一次抽查的企业存在交叉,各地要把两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即对属于扩抵试点的同一纳税人,既要对其享受扩抵期间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又要对今年转型抵扣情况选择月份进行抽查,尤其是要注意两个阶段不同的政策规定和不同的处理方法。

  以上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全省固定资产核查情况统计表
  2.全省固定资产抽查问题类型统计表
  3.五市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核查情况统计表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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