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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走访服务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9]93号

颁布时间:2009-03-10 14:36:2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市局决定在总结部分区、县局经验的基础上,全市地税系统实施走访服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施走访服务制度的重要性

  走访服务是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上门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实施走访服务制度是贴近纳税人,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合作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既为纳税人提供了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快速通道,又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加强税源管理,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良性互动机制。

  二、走访服务制度的工作原则

  (一)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原则;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

  (三)分类服务原则;

  (四)诚信守诺原则;

  (五)不打扰纳税人原则;

  (六)协调配合原则。

  各单位应本着上述原则,结合辖区内纳税人的特点和个性化需求,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

  三、走访服务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一)走访服务对象

  走访服务对象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所根据日常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需求确定,基本分为三类:

  1.市区两级重点税源户和纳税信用A级企业;

  2.新办企业;

  3.依纳税人需求确有办税困难的企业。

  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征管工作需要,扩大走访范围,增加服务对象。

  (二)走访服务内容

  走访服务内容应结合走访对象的类型、特点和需求,本着分类服务的原则,确定工作内容:

  1.对重点税源户和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走访,重在了解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及影响地方税收的增减变动因素;征询企业财务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搜集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对新办企业的走访,重在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告知相关办税流程,指导企业办税等;

  3.对有办税困难企业的走访,重在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困难,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

  四、走访服务的形式及工作机制

  (一) 走访服务形式

  各局应根据走访服务的对象和需求,确定走访形式和走访组成员:

  1.局领导带队走访。对于市级重点税源户和纳税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与部分业务科、主管税务所负责人联合走访;

  2.科所领导带队走访。对于区级重点税源户和有办税困难企业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所负责人、部分业务科和税收管理员共同走访;

  3.税收管理员下户走访。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5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工作机制

  各单位应根据走访服务工作涉及的业务范围,确定主管税务所、征管科、有关业务科室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1.问题解决机制。走访前根据走访对象提出的问题,可联合相关业务科室共同走访,尽可能当场快速为企业解决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报走访组组长汇总后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并在限期内答复。

  2.反馈机制。走访中如发现走访对象存在生产经营和税款变动情况,或纳税存有问题、疑点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征管、计会、税政、评估、稽查等相关部门反馈。

  3.监督机制。走访人员应告知走访对象投诉举报渠道,对走访服务的质量和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本工作要求

  (一)走访组应有专人负责整理被走访企业的基本信息,制定走访提纲,形成文字材料,便于走访组成员了解被走访企业的基本情况,提高走访服务的针对性。

  (二)参加走访人员应着装整洁大方,注重文明礼仪,具备专业素质。

  (三)走访前主管税务所应主动与被走访户取得联系,告知走访目的和内容,确定走访时间。走访时间应尊重纳税人的意见,提前与纳税人确定,不得轻易变更,体现税务机关的诚信作风。

  (四)走访服务工作内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问题解决和反馈情况应于走访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走访服务工作记录单》,并留存备查。税收管理员下户走访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的,不再重复填写《走访服务工作记录单》。

  (五)对于被走访户反馈的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对于需要向征管、计会、税政、评估、稽查等相关部门反馈情况的,应在《走访服务工作记录单》“纳税人问题、意见和建议的解决及反馈情况”栏目内详细说明,并根据其不同情况,以内网邮件系统等形式,分别反馈有关部门,使工作效果最大化。

  六、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市局负责制定走访服务制度的基本工作要求,由纳税服务中心对各局实施走访服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于市区两级重点税源户和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走访,年走访比例不低于20%.

  (二)各局由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制定实施走访服务制度的管理办法(包括走访服务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工作机制和具体工作要求等),并对税源管理所进行管理和考核;税源管理所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制定走访服务制度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对各局走访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自2009年4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走访服务制度。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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