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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6号

颁布时间:2009-05-31 16:22:23.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基层操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即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建立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采购部门的职责为: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提出采购项目的商务需求、起草和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组织开标(谈判)及评审等采购程序的执行、起草合同文本、收集管理政府采购档案等。

  政府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需求部门等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并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成立;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增加技术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为:制定政府采购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提出有关采购重大或争议事项的处理建议等,并将工作情况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其职责为:审定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案、评审工作报告,研究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五条 发生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并将相关批件附后递交采购部门审核。属信息化建项目,应由技术部门出具意见或技术论证报告。采购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在《立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进入采购程序。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预算或按规定履行了追加调整手续的项目,无预算或无相关追加手续的项目,不得采购。

  立项申请内容包括业务需求、技术指标、售后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金额等内容,对于非协议供货产品,应增加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规则,编写采购项目编号。

  第三章 确定方案

  第七条 采购立项后,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研究形成初步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及资金预算、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项目需求(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评委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评标(评审)原则、评分标准及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根据上级有权部门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及相关规定确定。

  属于总局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组按照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及协议供货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第八条 需要上级部门授权审批的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根据上级批复,对采购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 采购初步方案应及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予以审定,采购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组对采购方案的商议情况以及采购领导小组的讨论审定情况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遇有重大事项时,采购人必须及时召开采购工作组会议,必要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按年编写序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采购人的采购项目按照组织形式、具体类别和实际条件,可通过自行组织、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委托采购、提交上级有权部门采购等方式实现。

  第十二条 自行组织采购的程序

  (一)公开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由技术部门根据项目需求提出,商务需求由采购部门提出;

  (2)采购部门根据需要可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3)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部门)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采购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需要报请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

  (4) 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部门)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技术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需要报请政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2)招标项目内容、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的要求及计算方法;

  (5)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废标条件等条款;

  (7)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担保内容及交纳方式;

  (8)主要合同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9)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10)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1)提供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2)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3)其他事项。

  2、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部门必须将采购信息以公告形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全省国税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等要求,政府采购信息也可同时在各级采购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需要对已发(售)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之前,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购)标书的供应商。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内容、数量及要求;

  (3)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收取方式;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7)其他事项

  3、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同时登记领取(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详细资料,填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领取(发售)情况登记表》。(如果是通过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的,可以不填写《招标文件领取(发售)情况登记表》)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开标。开标由采购部门代表主持。主要程序包括:

  (1)投标人代表、评委及工作人员分别签到,以证出席。

  (2)投标人递交标书和投标保证金(如果有的话),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3)主持人宣布开标。

  (4)检查密封情况。监察人员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填制《密封情况审核意见书》。

  (5)唱标。工作(监察)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登记《开标一览表》。

  (6)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应当对唱标情况予以核对,并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7)记录。采购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开标全过程,并将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5、评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评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由采购部门代表在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担任评委,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填写《专家评委抽取记录表》。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正式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并对推选结果签字确认,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主任。在投标文件拆封前,主任宣读评委工作纪律,评标委员会可进一步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予以量化细化,以确定评标细则,并制作《评分表》。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比较和评价。评委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分细则,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价,各自独立填写《评分表》。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评委会主任对各评委评分意见进行汇总,经评委会共同讨论,推荐中标候选人。

  (5)编写评标报告。评委会应根据评标结果出具评标报告,全体评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6)评标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开标的工作人员向全体投标人代表宣布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7)定标。采购部门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报告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程序相比,增加了资格预审程序,并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代替招标公告。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公告媒体要求同公开招标),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并载明以下事项:

  (1)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或性质及要求;

  (3)招标项目的时间和地点要求;

  (4)对资格预审收取的费用(如果有);

  (5)提交资格预审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6)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7)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3、投标人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4、确定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发出招标文件。

  5、开标。

  6、评标。

  7、定标。

  其中1、5、6、7的具体程序同公开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应依法在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竞争性谈判项目,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1)正式谈判前:

  ① 谈判小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分别签到;

  ② 谈判主持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情况,确认是否有需要回避情形;

  ③ 由监委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填制《密封情况审核意见书》;

  ④ 由监委负责召集谈判人进行随机抽签,确定谈判人解读谈判响应文件和谈判的顺序,并填制《谈判人抽签登记表》;

  ⑤ 谈判小组民主推选组长,并对推选结果签字确认。

  (2)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组长主持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填写《报价单》,并就谈判过程中就技术、质量、服务等做出的澄清、承诺进行书面确认。

  (2)谈判小组就谈判结果进行比较测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和事先制订的评审标准选出成交候选人名单,并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应由谈判小组组长向全体供应商代表宣布。

  (3)采购部门将谈判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询价

  1、成立询价小组。成立方法同竞争性谈判。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仅限货物类)的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格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将报价文件密封后在规定时限前报送采购人。

  报价文件启封前,询价小组成员应进行签到。

  由监委对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填制《密封情况审核意见书》。

  对报价文件当场进行拆封,并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登记。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部门将询价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

  1、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的组成在采购方案中事先予以明确。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确定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邀请某一符合条件要求的供应商。

  4、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谈判人员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降低采购成本和减少采购支出。

  5、确定谈判结果。谈判小组形成谈判结果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予以确认。采购部门将谈判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6、采购结束后,采购结果应按规定报上级有权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采购总局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或经授权采购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组应将采购方案及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按规定程序确定或随机选定某一品牌中标供应商(含协议供应商,下同),再次商谈价格后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组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应按规定上报省局组织采购,由省局采购工作组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或竞标采购,或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四)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局采购部门上报总局组织采购,或经总局授权,由省局采购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五)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之外产品的,应在办理授权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实施采购。

  (六)协议供货采购应通过总局协议供货软件实行网上操作。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协议供货软件采购的,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有关采购方式执行。

  (七)如果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的最终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其他代理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采购结果通过省局向税务总局反映,按规定向总局办理备案。

  (八)经批准授权采购中央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上述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上级对二次竞价标准、方法等事项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经授权采购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按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跟标采购的程序

  跟标采购,是指在总局和省局统一组织采购后,采购人在总局和省局已签订的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条款和合同价格,向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同一项目的采购形式。

  跟标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跟标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经有权部门审批后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应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再次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

  再次谈判程序比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定点采购的程序

  定点采购,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需求零散的服务或货物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各级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在定点供应商处进行多次采购的形式。

  定点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定点采购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应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在定点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进行再次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

  再次谈判程序比照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委托采购的程序

  采购人依法或根据授权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合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委托采购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得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采购部门根据项目需求,依规定格式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及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购部门负责商务部分、需求部门负责业务部分、技术部门负责技术部分,审核完成后,按规定履行确认手续。

  4、采购工作组根据需要指定人员接受供应商的现场答疑。

  5、监察部门依规定对专家抽取环节、操作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6、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评审)或参与谈判工作,并按照规定对采购结果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按规定提交上级有权部门采购的程序

  各采购人按规定应报由上级有权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或协议供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项目),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需求单位采购部门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及文件的规定,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省局或经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集中采购。

  2、省局采购部门依总局授权或采购权限的划分决定组织相关项目采购的,应在下属单位提交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审批意见栏”中填写受理意见并予以下发。

  3、省局采购部门依规定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程序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参见本办法第十一条自行组织采购的程序)执行,需求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采购结果确定后,省局采购部门填写《政府采购结果告知书》并附采购合同,需求单位按要求严格执行合同事项。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管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时,向采购人提出疑问的,由采购部门负责在汇集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予以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的,可以依事前委托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答复。

  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由采购部门牵头负责接收、处理并予以答复。

  采购部门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商务问题的,由采购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项目技术和使用问题的,由技术或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提交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采购部门应召集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如需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部门应及时将质疑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采购部门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的,可以依事前委托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

  第二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有权部门(受理针对国税系统采购行为投诉的有权部门为财政部)提出投诉,对于投诉的处理依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采购人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逐级报送至省局。

  第六章 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中标(成交)结果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制作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同时将采购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回复采购人。

  其中,对于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应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按照合同约定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对于其他收取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应按采购文件约定办理保证金的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组织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需求单位和技术部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二十六条 需求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验收报告办理项目付款审批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将所有采购资料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如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中的数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规程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格式另行下发。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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