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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票[2008]281号

颁布时间:2008-11-01 15:26:3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印制和供应等各项管理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进行,为解决部分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希望在自印发票背面刊登广告以降低本企业发票印刷成本这一实际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准予企业自印发票背面刊登广告,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刊登广告的范围

  所有企业自印发票背面在保留“发票查询”文字说明的前提下均可刊登广告。

  二、刊登广告的内容

  刊登广告原则上以刊登公益广告或形象广告为主,一般不批准商业广告。

  所谓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采用艺术性的表现手法,向社会公众传播对其有益的社会观念的广告活动,以促使其态度和行为上的改变。

  形象广告是以提高组织知名度,树立组织整体形象为目标的公关广告。

  三、申请印制广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自印发票企业申请印制广告的请示及票样。如有特殊标识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二)申请自印发票企业提交的法律承诺书。

  (三)申请自印发票企业与广告经营者的协议书中需为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自印发票企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三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批程序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566号)文件工作要求审批。

  五、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的其他要求

  新增企业自印发票有票面价格的或价格调整,须将物价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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