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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0]38号

颁布时间:2010-12-02 17:34:15.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粮、油、肉等3种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在2009年至2010年内按财税[2009]151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1)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2)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3)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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