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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综[2008]89号

颁布时间:2008-12-09 14:03:4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辽宁省财政厅:

  你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辽财非[2007]8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按代征额的2‰执行。

  (二)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三)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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