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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会协[2010]94号

颁布时间:2010-07-01 16:20:22.000 发文单位: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落实行业“优质主题年”从优质报告做起的执业宗旨,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战略,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99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和《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要求,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将联合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为核心的检查工作。按照中评协检查通知、检查办法和检查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10年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检查方案具体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促进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保证评估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组织领导

  北京市财政局成立2010年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注协秘书长王建新担任,副组长由汪宁副秘书长、资产评估部毛群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检查办”),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北京注协资产评估部毛群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工作。

  三、检查对象

  市检查办负责北京地区非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检查比例为北京地区非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总数的20%.具体检查对象由市检查办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四)恶意降低服务费、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三年内未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以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并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抽查以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检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的情况。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通过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的抽查,重点关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准则的执行情况,并兼顾其他业务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没有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检查这些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尤其是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情况;对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是否存在以分公司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情况。检查重点是:评估机构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出具票据情况;项目收费价格浮动幅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的投标报价;资产评估收费履约情况(项目取得方式、收费方式、计费依据或计费标准、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

  (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相关条款;评估机构变更事项是否按22号令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停业或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评估机构是否按要求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了注销评估资格手续,非评估师股东的任职资格等。

  五、检查人员和程序

  检查人员要求由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选派的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职业道德好、理论知识和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检查程序以及检查人员的权利和检查纪律,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步骤及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前准备工作。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所属检查单位下发的检查通知之日起,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被通知抽调检查人员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妥善安排,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到位。

  (二)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2010年7月底,市检查办将对抽调参加非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检查组的实地检查工作。2010年8月初,市检查办将组织检查人员分组开展对非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实地检查工作,各检查对象的具体检查时间将另行通知;实地检查工作均要在9月底前结束。

  所有检查对象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3.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四)检查总结和处理工作。2010年10月至11月底前,市检查办将对被查资产评估机构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完成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处理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总结和处理工作,并将本次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检查办公室。预计2010年12月底检查工作全面完成。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五)检查案例的编写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检查办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检查人员就本次检查中发现的正反典型报告编写成检查案例,并印刷成册供行业内部参考借鉴。

  市检查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10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部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人:毛群 魏炎同

  联系电话:(010)88392884;88392884

  传真:(010)88392677

  电子邮箱:BICPAPGB@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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