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8]135号

颁布时间:2008-12-16 10:57:4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辖区市场秩序监管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照时间、地点、申报材料

  (一)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地点。

  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工商所。

  (三)申报材料。

  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验照范围与审查重点

  (一)验照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重点。

  包括根据个体工商户填报、工商所日常监管中发现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函告,具有下列情况的个体工商户:

  1.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

  2.营业执照期限届满;

  3.上年度未参加验照;

  4.经营场所查无;

  5.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6.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7.案件未办结;

  8.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其中“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上年度未参加验照”和“经营场所查无”由“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系统”导入“网上年检验照系统”(以下简称验照系统),自动进行审查标注。其余涉及审查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所主管领导批准后,登录验照系统手工进行审查标注。重点审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录要报分局企业监督科(个体科)备案。各工商所要严格执行上述审查标准,未经上级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审查范围。

  三、验照工作流程

  (一)书式申报与网上申报。

  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到属地工商所服务平台,领取书式《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按要求填写并由经营者签名后,连同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并报属地工商所。

  具备上网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录验照系统,按提示完成数据填写、提交,打印《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将由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并报属地工商所。

  (二)一般审查与重点审查。

  工商所服务平台验照人员收到个体工商户提交的验照材料后,要登录验照系统,查看是否有审查标注。对无审查标注的,进行一般性审查,只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包括确认行业分类),必须当场通过验照,直接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规格与样式见附件1);对有审查标注的,要进行重点审查,并在20日内按下列步骤完成:

  1.给验照申请人开具《验照材料收件回执》(样式见附件2)。

  2.将回执存根和验照材料交给案件组或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审查。对网上申报的,在确认行业分类后,将验照数据提交给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3.办案人员针对审查标注的问题进行确定、处理后,在回执存根上填写处理结果,与验照材料一并交给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4.主管领导审核后,将验照材料交给服务平台验照人员。网上申报的,要登录验照系统选择相应处理结果。

  5.服务平台验照人员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或限改印章(载明限改事项及时间)。

  (三)数据录入与确认。

  服务平台验照人员为个体工商户办理验照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验照系统,完成书式验照数据的录入与网上验照数据的确认工作。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方便个体工商户验照,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探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验照,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市工商局将选择和指导部分分局对未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试行从申报、审查到确认通过的网上全程验照。

  四、重点审查与处理

  对列入重点审查标注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处理:

  (一)对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要求其提交书面守法情况说明,确定无违法行为后,在收件回执中选择“无问题”。

  (二)对营业执照期限届满的,根据其是否继续经营,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换照)或“限期注销”。

  (三)对上年度未参加验照的,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补验)。

  (四)对经营场所查无的,视其经营情况,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或“限期注销”。

  (五)对行政许可文件失效的,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限期注销”。

  (六)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依照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6〕84号),制发《行政约见书》后,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行政指导”。

  (七)对案件未结的,待结案或销案后,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警告”、“经济处罚”或“无问题”等;选择“吊销营业执照”将不予通过验照。因故不能及时结案或销案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延长审查时限。

  (八)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视其情节,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

  针对上述问题已制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仍未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失实数据处理

  验照期间,各工商所要指定专人接收、查看失实数据,核对登记档案,修补失实数据。

  (一)凡书式申报验照的,服务平台验照人员在登录验照系统查看审查标注时,发现无此户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与登记数据不一致的,填写《个体工商户失实数据修正记录单》(样式见附件3),注明“此户无数据”或“XX数据错误”,每日下班前将此单交给指定的专人查档、补正后,再进行验照操作。

  (二)凡网上申报验照的,服务平台验照人员每天下班前登录验照系统,查询、打印(或填写)《个体工商户失实数据修正记录单》,交给指定的专人进行查档、补正。个体工商户误录的失实数据直接删除。

  失实数据查档、补正工作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数据加载工作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未参加验照情况的处理

  验照结束后,市工商局将对未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公告,责令限期申请验照。逾期仍未申请验照的,各工商所要进行分类,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执照过期的,依照市工商局《关于对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过期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5〕92号),予以注销。此项工作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执照未过期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暂不吊销其营业执照。此项工作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监督科(个体科)要及时掌握工商所验照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各工商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验照工作进度,特别是2009年3月至5月与企业年检重合期间,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验照工作圆满完成。

  (二)充分运用验照手段,夯实个体工商户基础数据,删除垃圾数据,修补失实数据,采集相关数据,清理未验数据,为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强化服务意识,对书式申报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要热情接待,尊重个体工商户在验照方式上的选择,不得强迫其上网申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验照手续。对个体工商户申报验照密集时期,要采取预约和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缓解工商所服务平台的接待压力。在条件允许的有形市场内,可建议、协助主办单位设置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进行网上申报。各区县私个协会、分会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责,积极为会员上网申报提供支持与帮助。验照期间,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借验照之机收取与验照无关的费用。

  (四)切实落实“诚信宽待、失信严查”的信用管理原则,对绝大多数非重点审查的个体工商户,只要材料齐备、内容完整,必须即时办理验照手续;对极少数重点审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切实做到“标注有原因、处理有结果”。

  (五)选派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的人员参与网上验照工作。各分局要采取措施,在上网设备、技术支持上给予必要保障。市工商局信息中心要配合开发方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制订包括备份应用程序、定时备份数据、设置备用服务器等内容的“备用系统”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启动“备用系统”。

  (六)验照工作结束后,各分局企业监督科(个体科)要对本辖区验照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已参加验照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分布、行业分布、经营状况等情况,以及未参加验照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原因、措施等进行深入分析。验照工作总结和验照情况公示材料,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市工商局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

  附件: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