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8]375号

颁布时间:2008-11-24 10:00:38.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罗源县人民政府: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罗政综〔2007〕148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减罗源县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01地块部分面积的请示》(罗政综〔2007〕208号)和《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我县上报的2007年度第五城市批次变更为2008年度第八批次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罗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农用地17.1177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核定使用罗源湾开发区国有水田17.117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1地块,核减面积为16.6527公顷。

  三、同意呈报的划拨土地方案。罗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本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划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划拨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划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划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划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罗源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罗源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17.1177公顷(耕地),计入福州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罗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划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