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8]392号

颁布时间:2008-12-04 09:50:35.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8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08〕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海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2.1063公顷(其中耕地12.93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水田3.6377公顷、旱地0.5881公顷、园地4.4579公顷、其他农用地1.850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04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907公顷、未利用土地0.0044公顷,莲花村水田0.5972公顷、园地0.1087公顷、其他农用地0.29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116公顷,海沧街道海沧村水田1.0709公顷、菜地1.9498公顷、旱地3.5082公顷、园地0.4223公顷、其他农用地10.589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4975公顷, 瑶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1公顷,青礁村菜地1.5789公顷、园地0.0736公顷、其他农用地1.3795公顷、其他土地0.21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142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用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用地农民名单和用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用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32.1063公顷(其中耕地12.9308公顷),未利用地0.2150公顷,计入厦门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