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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财税[2009]2号

颁布时间:2009-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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