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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政府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松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2010-01-01 15:58:17.000 发文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县的基础性产业,在提供劳动就业,增加县财政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规范和加强建筑税收征管,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根据《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账建证,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亏损)。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结合我县实际,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为确保建筑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实现市场规范管理,保证税负公平,凡在松阳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手续,纳入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三、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提供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效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的,应视同本地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统一印发《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事项告知书》,由县招投标中心宣传发放。业主单位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必要时可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建筑企业、业主、税务及相关监管部门参与的政策业务辅导会。

  五、有关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生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该建筑施工项目取消一切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本地建筑企业在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回注册地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其他税费回注册地缴纳的参照执行。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地缴纳的所得税,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优惠期限暂定为三年。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七、发改、经贸、建设、土管、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抓好建筑业税收管理,及时提供相关建设项目资料。在工业企业投资验收时,要以县地税部门管理的建筑业正式发票作为投资验收依据。

  八、松阳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等部门把好审核关,在支付建筑工程、康庄工程等建设款项时,必须凭县地税部门管理的建筑业正式发票才能支付。

  九、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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