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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等12家机构为“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的通知

粤价[2011]2号

颁布时间:2011-01-06 14:25:44.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兴宁市、大埔县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价格监测机构建设,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各地认真执行《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粤价〔2009〕117号)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价格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一年多来,创建价格监测机构规范化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独立运作的价格监测机构逐步增加,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工作人员水平不断提高,价格监测考核质量逐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不断完善,价格预警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应急监测、市场巡视调查成效显著;信息发布、市场引导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根据全省价格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标准,经过审核,决定授予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等12家机构为“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名单见附件)。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再接再厉,不断规范和完善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未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尽早成立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成为“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

  附件:广东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名单

  附件:

  广东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名单

  1. 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2. 珠海市价格监测中心

  3. 汕头市价格监测中心

  4. 韶关市价格监测中心

  5. 梅州市价格监测中心

  6. 惠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7. 汕尾市价格监测中心

  8. 东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测科

  9. 中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测科

  10.肇庆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11.兴宁市价格监测中心

  12.大埔县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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