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55号

颁布时间:2011-02-25 16:48:49.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法规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鼓励起草单位探索实践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列入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将草案送审稿报市法制办。送审稿应当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

  三、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对正式项目,由市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论证、起草,进一步修改完善,于10月底前完成论证报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报市法制办;对调研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要求,加强调研并完成调研报告的起草,于10月底前报市法制办,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的,应一并报送。

  四、除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调整外,正式项目的起草完成情况和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论证调研完成情况均纳入各单位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予立法。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要,有关单位要求增加规章项目的,应当按照立项要求,及时向市法制办说明情况并报送有关资料,由市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