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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01号

颁布时间:2011-11-21 10:45:11.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为将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功能、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的商品交易平台,促进杭州商品国际贸易中心、国际仓储物流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交易所的设立和监管及交易所的参与者和会员(包括生产商会员、批发商会员、交易商会员等,以下简称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生产商,是指经由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生产商资格,租用交易所生产商席位进行交易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合格商品是交易所指定用于对应交易品种的商品。其他非交易所认可的会员企业所生产的商品,不能用于交易所交易商品的交割。

  本办法所称批发商,是指经由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批发商资格,租用交易所批发商席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席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交易所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本办法所称商品,均为现货商品。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是指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所交易市场商品价格,是指在指定时间、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单位数量该商品的含税价格,也是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依据的商品销售价格。

  三、成立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工商局、贸易局等部门联合,负责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交易所的规范运营。

  交易所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直接管理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及交易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并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交易所交易市场管理结构由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组成。

  四、生产商、批发商或交易商均不能代理他人进行交易所的交易业务,可以委托交易所交易商在交易所交易市场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委托合同须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并办理入席手续。

  五、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参与商品交易,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交易所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六、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班子,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七、交易所应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章程,明确其商品合同交易中介服务的经营定位。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交易所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的监事会主席、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九、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的公司章程、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将上市品种和交易、交割、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交易所应当制定履约担保金、涨跌停板、代为转让和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限仓、风险警示、窗口指导、大户报告以及生产商、需求商、投资商自律等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并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承诺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根据其申请并经交易所认可,可以成为交易所的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承诺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其申请并经交易所认可,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十二、申请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信证明。

  十三、交易所应当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十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交易所设立服务窗口,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务、“零距离”对接业务流程。

  十五、交易所应当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组织商品交易,发布市场信息等;建立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商品电子交易信息,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

  交易所可以根据工商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服务机构,为商品电子交易提供交易培训、信息咨询、货款结算和仓储运输等服务。

  十六、交易所应公开发布商品交易信息。交易所对本交易市场产生的各种信息享有所有权,且有权对商品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定期或按照约定的期限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媒体等对外公布。

  十七、交易所应当为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结算、咨询、信息等服务并明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收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办法收取。交易所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八、交易所的商品可以采取挂牌交易、现场交易、竞买竞卖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等交易方式。

  十九、交易所应当委托银行以第三方存管方式,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资金进行存放和划拨。

  二十、交易所应当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交易进行全程复核,确认交易结果,并向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是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经营情况的真实记录,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应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二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参与单方、双方或相关第三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商品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因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产生或即将产生巨大影响的,交易所有权中止交易并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备案。

  二十二、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商品交易情况,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处理异常情况,保障交易所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十三、杭州叁点零交易所及其员工不得以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身份参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易货交易活动。

  二十四、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商品交易,或操纵商品交易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对违规交易行为,经调查并确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交易所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并撤销该笔商品交易,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规定的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除名。

  二十五、商品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交易所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易货交易实施细则。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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