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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2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09:49:56.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以及除中小化肥、部队狱政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户(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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