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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08号

颁布时间:2011-11-24 11:47:06.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49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配套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二、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计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70分,为否决性指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及政策措施配套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各为15分。各地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的,给予5分的奖励加分。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的要求,提出本区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拟淘汰落后产能或整体关闭的企业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淘汰办)。

  (二)3月15日前,市淘汰办报协调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3月31日前,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将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同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淘汰办。

  (四)9月30日前,列入各地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原则上应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填写《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五)10月3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淘汰办。

  (六)11月15日前,市淘汰办组织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12月25日前,市政府公布全市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根据考核结果,在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中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在市级有关部门中评定优秀奖3名。

  对被评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一、二等奖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对被评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优秀奖的市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二)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应向市淘汰办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虚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以及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考评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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