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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13〕54号

颁布时间:2013-04-08 15:57:59.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为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附后),于2013年2月22日起施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贯彻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自治区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工作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是财政部、水利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及《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各市、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于规范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执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宣传好、培训好、学习好、执行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二、要抓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的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宣传,采取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网站、办公大厅和其他媒介公布贯彻执行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等措施,加大宣传,提高对执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认识,促使各项目单位对执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自觉性,提高执行质量。

  三、要加强对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根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指导和推动落实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政策的指导。指导、督促各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水电增效扩容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及时解决、及时上报。二是要建立咨询机制和反应、处理机制,为规范新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积极为本市、县内的项目单位贯彻执行提供咨询服务,全面掌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跟进,迅速反应和处理,确保各项目单位按要求执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执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自治区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报告。

  四、要扎实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为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保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专项资金及时到位,请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积极主动,做好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认真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需严格按照财政部及水利部的要求,积极督促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完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还需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绩效评价表上报地方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应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并于2月底前逐级会审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和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和水利厅依据各地上报的项目绩效表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汇总,同时对地方管理服务进行评价,填写地方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表,编制我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20前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市、县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要求对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认定,避免出现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不及格及不得分的情况,努力促使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3年4月8日

  相关文件下载: 2013-4-23桂财建〔2013〕54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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