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正必须清理特权型税收优惠政策
特权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是违背了自由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违背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未经全体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同意,由少数部门、地方政府或个别官员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12月9日,基于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形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还有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等目的,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具体说,之所以应该且必须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因为现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甚至违反了国家的对外承诺,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等等。准确地说,则是因为一些特权型的,也就是违背了自由、平等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严重侵蚀国家税收治理的根基,加剧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背离税收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毋庸讳言,特权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是违背了自由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违背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未经全体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同意,由少数部门、地方政府或个别官员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更是没有遵从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分配原则,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如果这种“特权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生效,其结果就只能是不断加剧国家税收治理的不公正与不平等,不断扩大而不是缩小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
质言之,这种特权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但会持续加剧纳税人之间税负的“谁负”之不公正与不平等,不断扩大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税种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家庭之间,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等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而且也会持续性地加剧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党政部门之间,还有不同区域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关键是,如果这些特权型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期不规范不清理,一定会加剧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最终引发系统性的社会风险,动摇当下中国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
根本原因是,特权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一些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以及一些纳税人享有或行使的税收权利,大于它本应享有和行使的税收义务。众所周知,“权利大于义务”是一种不公正。因此,由于当下中国税收治理处于转型时期,税权的民意基础存在先天性不足,既不广泛,也不坚实。而且,由于税权缺乏有效的“闭环式”监督与制衡机制,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权型特征也就更加突出,在所难免。或者说,在这种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权利大于义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会大面积存在。由此可见,《通知》旨在消减特权型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与动机,值得肯定和支持。
必须强调的是,消减特权型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走向税收公正的一条途径。真正说来,中国要走向税收治理的公正大道,前路坎坷,任重道远。税收优惠政策固然应该全面规范和清理,但税法更应该遵从公正与平等原则。税收法治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能够始终坚持不懈地围绕“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这一终极目的,敬畏人道自由、公正平等的文明精神,这才是财税改革的理想目标与真正使命。
(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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