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之争,焦点不仅仅是“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的显性税负相对于各种流转税的隐性税负而言,给纳税人带来的“痛苦”更大,而调高费用减除标准能够“明显”降低这种“痛苦”。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2015年正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调整能否取得突破,公众拭目以待。
必然之选
3月27日兰州气温猛蹿至22℃,恍如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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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提出“切实提高个税扣除额,起码提高到5000元。”居排行榜第六位。
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提高个税扣除额有着强烈的现实诉求。网友在支持的同时也表达出5000元的扣除额有待商榷,甚至倾向于家庭缴税综合性个税改革。网友“pinekxs”表示,在目前生活成本条件下,起码应该1万,而且应以家庭为征税单位,考虑到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缺失,赡养无社保老人者应做相应扣减。网友“shujiaxiaoxin”称,按家庭缴税更合理,提高个税确实不是简单的数字问题。
仅仅一个“扣除额”问题,一波又一波的热议不断在民间展开。从5000元乃至1万元,各种观点不一而足,但每一个观点的背后,几乎都能够找到有力的数据、事例支撑。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似乎再次跌进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巨大漩涡。
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青年教师包智勇此间刚完成了一篇《个人所得税改革之费用减除标准设计思考》的论文。
“现在我国的收入结构是"倒丁字型",这种收入分配状况甚至比金字塔型分布还要糟糕”。包智勇对本报记者说,“这是对我国目前财富分布状况比较准确的描述。”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可见以“提低”、“扩中”为指导思想,“建设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的橄榄型社会”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政府财税政策的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备受关注的个税改革问题。”包智勇说。
3月27日午后,在兰州商学院一教学楼六楼教室里,包智勇说,“从现有政策走向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已明确,即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收入差距是决定贫富差距的最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存在着的贫富差距问题不容置疑。”包智勇说,“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彰显社会公平,正视民众利益,解决民众诉求成为当务之急。鉴于我国目前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因此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解收入差距并间接影响贫富差距的效果,因此审慎的设计个税制度以实现上述目标成为必然之选。”
争议缘起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制定至今,历经六次修订。在逐次修订中个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由最初的800/人/月,调整至目前的3500/人/月。
包智勇比较研究了过去几次调整的数据后认为,对于中低收入工薪阶层而言,即使月费用减除标准调高至3500元,相对于原来的800元就是减少了500元左右的税负,从绝对数额来看还是比较可观的,但是如果考虑到实施月扣除800元时2005年的物价与现在施行3500元月扣除时的物价水平,这种降低税负的效果就乏善可陈了。
包智勇说,“社会公众对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的关注度如此之大,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其税负不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身份重叠而导致纳税人能够明显感受到税负而造成的可支配收入减少。”
罗博伟供职于一家事业单位,他看到每月从工资条扣除的几十元个人所得税,心里就有点不痛快。他说:“虽然几十元钱对于现在的消费水平微不足道,但是一想到自己一个月就这么点工资,对人的心理影响很大。”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刘胜说:“从整体税收征缴额来看,个税占比并不高,这个税种主要是起到一个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如果所谓"扣除额"太低,反而会将低收入群体纳入税收人群里,这显然违背了个税征收的初衷。”
包智勇分析认为,国人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收定支”的消费理财观仍根深蒂固,个人所得税的显性税负相对于各种流转税的隐性税负而言,给纳税人带来的“痛苦”更大,而调高费用减除标准能够“明显”降低这种“痛苦”。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个税的纳税群体主要是工薪收入阶层。兰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提供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刘胜说:“目前兰州市个人所得税征收有70%来源于普通工薪阶层。”
“相对于持续走高的物价,工薪上涨速度明显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收入中转化为财产进而获取财产收益的成分较低(尤其是工薪收入者中收入较低的部分人群),同时该阶层具有收入稳定、渠道单一、对工薪收入的依存度极高等特点,因此调高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会使税后工资增加,缩小工薪与物价上涨间差距,由此该标准的调整必然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包智勇说。
存在缺陷
在包智勇看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设计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目前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设计规则并非通过立法明确,造成各类意见难以统一;同时标准设计过于简单,采用分类核定方式,无法应对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并造成重复扣除,引起税负不公。
包智勇以个税工薪扣除标准为例:2005年个税修订时,初步确定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为月1500元,后经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综合,确定为每月1600元,这一现象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但同时也说明了个税费用减除标准设定没有标准规则,制定前未充分收集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从而导致拟定的标准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2011年的个税修订中(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由草案中的月3000元最终定为3500元)。
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在减除标准设计上主要有四种类型:1.定额扣除,如工薪所得的3500元、劳务报酬等一次性收入4000元以下时的800元等;2.定率扣除,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一次性收入4000元以上时的20%等;3.据实扣除,如生产经营所得(扣除类似于企业扣除)、财产租赁所得中修缮费用部分等;4.无扣除,如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前三类标准的设计均结合了各自对应收入的特点,便于计算与征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若考虑到纳税人收入渠道的差异,如在同一收入水平下,多收入渠道的纳税人享受多项相应地扣除,其实际税后收入明显高于仅具有单一或者较少收入渠道的纳税人,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包智勇说,若在CPI(消费价格指数)与P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波动较大时,针对已随物价而改变的生活成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不能作出反映,由此使得个税一度扮演了“通胀税”的角色。
第二,现行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以单一纳税人为对象,不能反映纳税人真实的负税能力。现行个人所得税以居民或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相应地各项费用减除标准也由单一纳税人享受,这一规定便于征管,但是由于没有考虑单一纳税人的生活环境因素,因此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如该纳税人为单身,不存在家庭、亲属等影响生活成本的因素,则现行个税费用减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甚至略有偏高;但若该单一纳税人有特定的家庭结构和赡养亲属状况(如有多个未成年子女,有老人,配偶无收入等),则现行个税费用减除标准明显偏低。而这种状况更常见与目前的低收入阶层、弱势群体之中,如农民工群体。
第三,现行个税税目中的“工薪收入”与“劳务报酬”同属劳动报酬,其区别仅是“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下所取得的收入”,但是费用减除标准则差异显著:工薪收入月扣除3500元,劳务报酬一次收入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且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视为一次劳务报酬。对于取得同样税前收入但因分别属于“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的纳税人而言,由于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而税负不同,由此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现象。
改革的难点
现在个税征缴的复杂性连税务官都头疼。刘胜说,由于目前信息不对称,控管环节不完善等情况,目前70%的个税征收方式主要来自于雇主代扣代缴。同时,对兰州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每年一季度会集中清缴上一年度的税收,主要在一些重点行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强调了对律师、医生、会计师、高校教师等部分高收入行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的个税征管。包智勇说,“但就效果而言,只能说是差强人意,其根源在于收入监控、监测机制的缺失。”
费用减除标准的合理性,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是建立以家庭为课征单位的新个税,均要求对个人收入的合理监测。
包智勇说,如我国长期以来的源泉扣缴制度弱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制意识,使得部分纳税人不具备独立计算并申报纳税的能力,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必须具有较完善的自主申报纳税制度相配合。
包智勇建议,在个税改革初期,除了对具有相应能力的纳税人要求其自行申报外,还可以通过设置差异化并存在利益激励的扣除项目,引导其他纳税人主动去改善其缴税技能,以便加速个税改革的实现。首先,由完善税收法制角度出发,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同时尝试建立与物价水平等相适应的费用减除自动调节机制。其次,逐步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费用减除标准,同时,鉴于较多纳税家庭收入的季节性、时期性差异,可考虑按年收入设定整体性的费用减除标准,并将个税逐步转变为按年征收的方式。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在“十二五”期间由现行的分类型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型,相比于之前的历次修订,此次改革不再是对个税局部与细节的修修补补,而是将彻底建立全新的个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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