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分别作了细致的阐明,即《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别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作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备及维修颐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依照其他规则发作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省亲假路费等。
但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增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则,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归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该文件还细致罗列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如,该文件规则:“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曾经实行货币化变革的,按月按规范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归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归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变革的,企业发作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依据国度有关企业住房制度变革政策的统一规则,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归入工资总额管理。”由此可见,税法与会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别。
今后,企业在停止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置时,只需是实践发作的契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则范围而且不超越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
必需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终究是全罗列还是非全罗列尚未明白。假如是全罗列,则该文件没有罗列的即便从道理上剖析能够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依照会计原则或会计制度规则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即便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越工资、薪金总额14%的规范),如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罗列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常以各种项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安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假如是非全罗列,则没有罗列的,其他从道理上剖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如上述逢年过节发放给职工的各种福利和以各种项目为职工提供的各方面待遇等,就能够税前扣除。因而,关于上述扣除范围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白。在没有明白之前,笔者以为,企业在税务处置时,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则的列支范围和规范列支职工福利费。
此外,需求提示的是,关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曾经明白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停止税务处置时,必需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不应再依照会计处置办法或以往的习气办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曾经明白规则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便企业曾经依照会计原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则直接计入了“消费本钱”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该依照税法规则,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不得超越工资、薪金总额14%的规范,假如超越规范,超越局部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