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2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总会计是财政管理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更好支撑财政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
《财政总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夯实完善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建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财政总会计以“平行记账”方式对财政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管理。《制度》施行以来,各级财政总会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但与改革目标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例如,财政总会计账套体系尚未统一,部分科目设置可以进一步细化,暂存性款项、暂付性款项等业务核算落实《制度》不到位,核算时效性有待提升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健全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夯实财政管理基础的高度,不断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全面核算财政经济业务事项,真实反映财政运行情况及结果,有效监督财政财务活动过程,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会监督提供坚实保障。
二、统一财政总会计账套
(一)统一账套设置。全国各级财政总会计统一设置财政总会计账、教育收费专户账、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社保基金专户账、支付中心账、专用基金账、专项支出类专户账、外币类专户账等9个类型账套开展总会计核算。各类账套实行全国统一的账套名称和账套编码。各地确有需要增设账套的,需向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新设账套的核算内容不能与上述9个账套交叉重复。
(二)明确账套核算内容。财政总会计账核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或事项;教育收费专户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收支业务;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核算通过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取、确认、划转的非税资金业务;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核算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在专户管理的非财政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社保基金专户账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收支业务;支付中心账核算单独设立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专用基金账核算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需单独核算的专用基金收支业务;专项支出类专户账核算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需单独核算的专项支出类资金收支业务等;外币类专户账核算以外币原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币收支业务等。
三、增设部分明细会计科目
(三)增设财务会计明细科目。在“国库存款”科目下增设“金库存款”和“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回存量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明细科目。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
(四)增设预算会计明细科目。在“资金结存—待处理结存”科目下增设“待处理收入结存”、“待处理支出结存”、“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待处理事项”明细科目。
四、规范重点核算事项
(五)规范使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无实际资金流入的情况下,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冲减已列预算支出(费用);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虚增收入。
(六)规范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核算。财政总会计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省级政府财政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时,使用“应付长期(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应收)利息”等科目;上级政府财政收到或扣缴下级政府财政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下级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上缴或上级政府财政扣缴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利息”等科目。不得使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归集、确认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七)清晰反映国库待清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回单确认预算支出,同时确认“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实际进行资金清算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回单冲减“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
五、提高财政总会计核算时效性
(八)提升核算电子化程度。加快推进财政总会计核算电子化进程,打通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数据传输渠道,实现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全部业务事项线上办理,全部业务数据线上传输。
(九)实现财政总会计“T+1”日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确保财政总会计“T+1”日完成核算,实现“日清月结”,完善财政总会计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自动对账机制。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做好督促指导。根据本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技术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要扎实做好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升级改造,积极推动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模块与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功能模块衔接贯通,信息共享。
(十二)开展业务培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级财政总会计熟悉掌握《制度》及本通知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