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44号文:售后回租出售回购资产,不征印花税
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144号文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144号文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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