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是否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出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是否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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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出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不得加计扣除部分不包含对应的燃料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