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持有的股票划转到母公司,子公司是否不缴纳增值税?
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将子公司持有的股票划转到母公司,子公司是否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不包含股票划转,因此,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将子公司持有的股票划转到母公司,子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