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用于餐饮服务能否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从农业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用于餐饮服务能否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从农业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用于餐饮服务不能适用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