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肉类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成腊肠对外销售,部分发给员工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外购肉类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成腊肠对外销售,部分发给员工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肉类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成腊肠发给员工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外购肉类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成腊肠对外销售,部分发给员工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肉类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成腊肠发给员工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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