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16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根据上述规定,2016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