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取得政府补助的批文但未实际收到,能否按应收金额入账?
已经取得政府补助的批文但未实际收到,能否按应收金额入账?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第五条规定,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