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22年没有收入,当年发生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是否取得收入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2022年没有收入,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